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516號聲請人 陳俊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苡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所載發票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與票據所載發票日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