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債權人 班芙 春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煥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靖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曾靖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居住於該社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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