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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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鈺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峻將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峻將國際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