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6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宇軒 原名 李國生 指定辯護人 鄭光評 律師(義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0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王惟琪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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