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侵聲再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聲再字第3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游建誠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97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9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704號、第12961號、第14665號、第15455號、少連偵字第1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不服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9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