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80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壹台(含IC板壹片)、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