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50號聲請人高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1號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6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將所屬自小客車交付聲請人進行維修保養,相關維修養費用為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壹佰零柒元,約定完成維修保養後即時清償,詎屆清償期相對人竟無故不為清償,期間亦以書函催告相對人履行其清償之義務,惟仍相應不理,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裁定准予拍賣留置物。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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