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43號抗告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春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