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埔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埔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埔簡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憲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憲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王憲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㈡爰審酌被告身為動物飼主,本應注意犬隻獸性發作時,有咬
傷他人之危險及可能,竟疏失未注意或妥善管束之,未將其豢養之犬隻2隻戴上嘴套或將之關入鐵籠等安全措施,以防止其犬隻攻擊他人,嗣告訴人 陳瑞綺 攜帶其所有犬隻行經案發地點時遭被告豢養之犬隻2隻攻擊,而致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示之傷害,心理亦遭受驚嚇甚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而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暨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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