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 黃耀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春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4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