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5號原告 郭德昌 被告 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郭德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院核訴訟標的之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次查,原告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確定,是原告仍應繳納訴訟費用。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廖涵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