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四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準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當庭諭知被告自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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