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治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治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治超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
三、查受刑人謝治超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25所示之罪,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年6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4年11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原宣告刑併科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附表:受刑人謝治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竊盜│竊盜│竊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6│101年4月11│101年2月20│101年2月24│101年2月28│││日│日│日│日│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關及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號├───┼──────┼──────┼──────┼──────┼──────┤││案號│100年度偵字│101年度毒偵│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第2092號│字第446號│第2008、2567│第2008、2567│第2008、2567││││││號│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實審││臺南分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101年度交上│101年度訴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訴字第11號│第507號│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日期│101年2月23│101年7月30│101年7月5│101年7月5│101年7月5││││日│日│日(聲請書誤│日(聲請書誤│日(聲請書誤││││││載為6日)│載為6日)│載為6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決││臺南分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101年度交上│101年度訴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訴字第11號│第507號│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日期│101年5月23│101年7月30│101年7月24│101年7月24│101年7月24││││日│日│日│日│日│├───┴───┼──────┼──────┼──────┼──────┼──────┤│備註│雲林地檢101│雲林地檢101│①雲林地檢10│同編號3。│同編號3。│││年度執字第12│年度執字第20│1年度執字│││││96號。│02號。│第2029號。│││││││②編號3至25│││││││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8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6│7│8│9│1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7│101年3月8│101年3月13│101年3月19│101年3月20│││日│日│日│日│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關及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號├───┼──────┼──────┼──────┼──────┼──────┤││案號│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第2008、2567│第2008、2567│第2008、2567│第2008、2567│第2008、2567││││號│號│號│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實審││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日期│101年7月5│101年7月5│101年7月5│101年7月5│101年7月5││││日(聲請書誤│日(聲請書誤│日(聲請書誤│日(聲請書誤│日(聲請書誤││││載為6日)│載為6日)│載為6日)│載為6日)│載為6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日期│101年7月24│101年7月24│101年7月24│101年7月24│101年7月24││││日│日│日│日│日│├───┴───┼──────┼──────┼──────┼──────┼──────┤│備註│同編號3。│同編號3。│同編號3。│同編號3。│同編號3。│└───────┴──────┴──────┴──────┴──────┴──────┘┌───────┬──────┬──────┬──────┬──────┬──────┐│編號│11│12│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2│101年3月27│101年3月27│101年3月29│101年4月1│││日│日│日│日│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關及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號├───┼──────┼──────┼──────┼──────┼──────┤││案號│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第2008、2567│第2008、2567│第2008、2567│第2008、2567│第2008、2567││││號│號│號│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實審││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日期│101年7月5│101年7月5│101年7月5│101年7月5│101年7月5││││日(聲請書誤│日(聲請書誤│日(聲請書誤│日(聲請書誤│日(聲請書誤││││載為6日)│載為6日)│載為6日)│載為6日)│載為6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第288號││├───┼──────┼──────┼──────┼──────┼──────┤││日期│101年7月24│101年7月24│101年7月24│101年7月24│101年7月24││││日│日│日│日│日│├───┴───┼──────┼──────┼──────┼──────┼──────┤│備註│同編號3。│同編號3。│同編號3。│同編號3。│同編號3。│└───────┴──────┴──────┴──────┴──────┴──────┘┌───────┬──────┬──────┬──────┬──────┬──────┐│編號│16│17│18│19│2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4│101年4月4│101年4月7│101年4月10│101年4月11│││日│日│日│日│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關及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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