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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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林志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志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95年6月5日前某日-100│99.12.11││││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6849、6850、6970、│偵字第33號、100年度││││10743、12879、12880│偵字第6283號││││、1288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重訴字│102年度上訴字│││實││第1353號│第335號│││審├──────┼──────────┼──────────┼──────────┤││判決日期│100.11.09│102.07.23││├─┼──────┼──────────┼──────────┼──────────┤││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重訴字│102年度上訴字│││判││第1353號│第335號│││決├──────┼──────────┼──────────┼──────────┤││判決│100.12.05│102.07.2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14544號│執字第9423號││││(已執畢)│(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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