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煒竣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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