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雅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雅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