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99號原告 李慶豐 被告 洪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11,359,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育真附表: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23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房屋,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之房地相近單價134,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69.54平方公尺(74.23+7.81+11.18+7145.9×1068/100000)×原告權利範圍1/2=11,359,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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