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君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永君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執更丁字第42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束,應無逃亡之虞等情,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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