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 詹紘瑜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妍嬌 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上載應將附表一所示之物品返還原告,其中附表編號3僅記載「20萬本票一張」,該內容尚非具體、明確且特定,故應 陳明 訴請返還之本票為何(即請求返還何張本票)。
二、陳報請求返還附表編號1、2之項鍊及戒子之客觀價值為何,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告劉妍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