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五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計壹佰陸拾肆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計伍拾貳片、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光碟片計壹佰肆拾肆片,及販賣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現仍在緩刑期內。竟不知悛悔,因無業缺錢花用,雖明知:㈠如附表一所示之被侵害歌曲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㈡如附表二所示之VCD影音光碟片,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司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clud-
ingTradeincounterfeitGoods,簡稱TRIPS),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㈢如附表三所示CD音樂光碟片及VCD影音光碟片,亦係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視聽著作,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非經各該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各該光碟片而侵害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其亦明知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老闆」)設攤販賣之如附表一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如附表二所示之VCD影音光碟片及如附表三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VCD影音光碟片,均係未經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擅自重製,侵害各該錄音著作權人、視聽著作權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重製物,仍自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以每日薪資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代價,受僱於該名「老闆」,並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以販賣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該名「老闆」於每日十四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新光黃昏市場內,設攤陳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再由甲○○自十四時起至十九時止,在該攤位處顧攤,並以每片盜版CD五十元,每片盜版VCD一百元,四片三百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以資牟利,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同年九月五日十八時二十五分許,為警在上址攤位處當場查獲甲○○,並扣得該名「老闆」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一百六十四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五十二片、如附表三所示未據告訴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一百二十二片、VCD影音光碟片二十二片,及販賣所得現金一千五百八十元。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核與如附表一所示著作權人之告訴代理人乙○○、如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之告訴代理人丙○○分別於警訊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現場照片三張、現場圖一紙附卷可稽。且查: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被侵害歌曲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如附表二所示之VCD影音光碟片,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司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非經各該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各該光碟片而侵害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乙○○、丙○○分別於警訊時指訴明確,並有如附表一所示被侵害歌曲及如附表二所示影片之著作權利證明資料等件在卷可憑。而附表三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及VCD影音光碟片雖未據告訴,但其著作財產權人如屬我國國人,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固不待論;如其著作財產權係屬美國國人,因我國已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與美國簽署「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對於依美國法律認定為公民或國民之個人或法人,及在美國領域內首次發行其著作之個人或法人之著作,依據上開協定,亦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再我國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約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擴大及於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故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縱非屬著作權法第四條原所保護之對象,現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允無疑義。惟扣案之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VCD影音光碟片,均係未經各該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重製物,且被告甲○○對此亦知之甚明一節,則據被告供明在卷,復經告訴代理人乙○○、丙○○實際勘驗無訛,並有告訴代理人丙○○製作之之鑑識報告一份在卷可憑,以及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VCD影音光碟片足資參佐。
(二)被告甲○○既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CD、VCD均係盜版光碟,猶受僱設攤以每片盜版CD五十元,每片盜版VCD一百元,四片三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取利潤,藉以賺取每日一千元之薪資,則其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亦臻明確。
(三)綜上所述,被告甲○○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信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雖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施行,於0月00日生效,但因被告甲○○之行為延續至新法公布後,揆諸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八六六號判例意旨,自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
(一)被告甲○○與該名「老闆」之成年男子間,就右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一次設攤販售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盜版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三)被告自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同年九月五日十八時二十五分許,先後多次以販賣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而侵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著作權人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現仍在緩刑期內,除此之外,別無其他犯罪紀錄, 素行 尚稱良好,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資料紀錄表各一份可按,但於前次違反著作權案件尚在緩刑期內,竟又因無業缺錢花用,為圖私利,再次枉顧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錄音著作、視聽著作均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受僱於人設攤販賣盜版光碟重製物,攫取著作權人應得之利益,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犯罪之動機、目的雖然單純,但屢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方式牟財,惡性非淺;其先後設攤販賣盜版光碟片之時間約一月餘,尚非長久,被查獲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盜版光碟片合計有三百六十片,數量頗多,每日受僱薪資為一千元,所得不少,且對各該著作權人之權益造成損害,並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再考之被告之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又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一百六十四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五十二片、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一百二十二片、VCD影音光碟片二十二片,及販賣所得現金一千五百八十元,均係共犯即僱用被告之「老闆」所有,並供違犯右開犯罪所用之物(指盜版光碟片)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指販賣所得之現金),業據被告甲○○供明在卷,復經本院審認詳確,已詳如前述,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三:
┌──┬─────────────┬─────┐│編號│盜版光碟名稱│數量(片)│├──┼─────────────┼─────┤│一│迷宮的十字路(VCD)│四│├──┼─────────────┼─────┤│二│紐約黑幫(VCD)│二│├──┼─────────────┼─────┤│三│免死金牌(VCD)│四│├──┼─────────────┼─────┤│四│咒怨(VCD)│四│├──┼─────────────┼─────┤│五│鬼潛艇(VCD)│四│├──┼─────────────┼─────┤│六│鬼魅(VCD)│四│├──┴─────────────┼─────┤│以下為CD││├──┬─────────────┼─────┤│七│2003 韓樂 年度總冠軍│四│├──┼─────────────┼─────┤│八│國語暢銷排行榜│三│├──┼─────────────┼─────┤│九│破浪人生│二│├──┼─────────────┼─────┤│十│我心聲處│四│├──┼─────────────┼─────┤│十一│搖頭殿│九│├──┼─────────────┼─────┤│十二│舞曲聖界│三│├──┼─────────────┼─────┤│十三│魔法電波│一│├──┼─────────────┼─────┤│十四│電音超速銳舞│九│├──┼─────────────┼─────┤│十五│ 邱澤 │三│├──┼─────────────┼─────┤│十六│ 蔡幸娟 .真情│二│├──┼─────────────┼─────┤│十七│流浪者之歌│七│├──┼─────────────┼─────┤│十八│心動列車│六│├──┼─────────────┼─────┤│十九│美麗的愛情│十二│├──┼─────────────┼─────┤│二十│嗨│一│├──┼─────────────┼─────┤│二一│邀悅│六│├──┼─────────────┼─────┤│二二│左岸香頌│五│├──┼─────────────┼─────┤│二三│最猛最炫的男孩團體│十│├──┼─────────────┼─────┤│二四│完美出擊│四│├──┼─────────────┼─────┤│二五│謝謝你的愛│五│├──┼─────────────┼─────┤│二六│愛著你│九│├──┼─────────────┼─────┤│二七│男唱將│一│├──┼─────────────┼─────┤│二八│女唱將│一│├──┼─────────────┼─────┤│二九│為愛做的事│六│├──┼─────────────┼─────┤│三十│台北演唱會│三│├──┼─────────────┼─────┤│三一│TENSION│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