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2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辰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肆萬肆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0000000元│109年1月15日│1.67│自民國109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利率百分之││││││0.167,逾期超過6個月,││││││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334,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419212元│109年1月15日│1.79│自民國109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利率百分之││││││0.179,逾期超過6個月,││││││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358,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3│0000000元│109年1月15日│1.79│自民國109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利率百分之││││││0.179,逾期超過6個月,││││││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358,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4│190834元│109年1月15日│1.9│自民國109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利率百分之││││││0.19,逾期超過6個月,││││││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38,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