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仟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仟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仟宇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03/08│106/04/26│106/08/26││││││├────────┼──────────┼──────────┼──────────┤││││││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緝│新竹地檢10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3035號等│字第770號等│字第360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20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9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57││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9月20日│108年05月31日│108年07月09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20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9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57││判決││││號││├────┼──────────┼──────────┼──────────┤││判決│106年10月23日│108年07月03日│108年08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