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
謝在田 李靜玉 同右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法官張珈禎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