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16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貝月敏(原名「貝姬」)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