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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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維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8014、8015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所示第二級毒品及附表二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014、8015號被告鄧維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附表二所示無法與毒品析離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31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014、80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一、二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附表一、二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足徵均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附表一所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二所示物品,均應宣告沒收銷燬。至附表一所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驗前毛重驗前淨重驗餘淨重毒品鑑定報告1粉末2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1.23公克0.75公克0.74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7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2330號鑑定書(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42號卷第46頁)2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0.3841公克0.1968公克0.1943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699號卷第99頁)【附表二】編號扣案物數量鑑驗結果毒品鑑定報告1殘渣袋1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699號卷第99頁)2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3含殘渣之吸管1根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699號卷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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