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9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0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甲○○」後,應補充「前於民國97年間,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0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7年10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1行「民國」應予刪除;第5行「破損」後應增加「(價值約新臺幣3800元)」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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