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祺文 住○○市○○區○○○○區○○路0號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被告 王昱又
林淑芬
林兆童 陳拓禎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2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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