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秉璇選任辯護人楊詠誼律師
廖于清律師被告 陳政忠 選任辯護人 陳詠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由」欄關於「 沈金鍛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沈金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證人沈金緞之正確姓名為「沈金緞」乙情,有其自行書寫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表」1份在卷可稽,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由」欄關於「沈金鍛」之記載,明顯均屬誤寫,亦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不生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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