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上訴人 林正平 即嘉中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該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宏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