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8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 黃玉蘭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前述清償期已登記有確定日期者,即應以登記內容為準;如未登記有確定日期時,抵押權人即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以證明債務確已屆期未受清償,如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審查,尚不能確認債權清償期業已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黃玉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 王子嘉 對第三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商業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11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王子嘉於105年11月16日日向大眾商業銀行借款5,000,000元,並另申請信用卡使用。詎上開借款自107年7月16日起即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業與大眾商業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係登記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又聲請人雖主張本件抵押債權清償期業已屆至且經催討仍未獲受償,並提出其擔保借款約定書及催告通知、借戶明細等件影本為憑。惟上開債務借款期限係至125年11月16日止,聲請人未據提出債務人業已收受前開催告通知之回執證明,致本院無從審酌債務人是否及何時收受前開催告通知,而認債務人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抵押債權業已屆期,揆諸前開說明,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385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18-17│80.00│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38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27│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48│48│48│48│15│20│平│鋼筋│20│平│全部│││30│永華二街59巷│平區新南│鋼筋混凝│.5│.5│.5│.5│.3│9.│方│混凝│.2│方│││││15號│段118-17│土造│1│1│1│1│7│41│公│土造│6│公││││││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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