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52號聲請人即原告 舒良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馬葉元英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2月14日以100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上開裁定因當事人未抗告,業已確定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參(參見上開案卷第34頁、第35頁),是依上開規定,本院應受該裁定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原告於100年4月18日向本院聲請將本案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洪千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