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 黃財官 原告訴請被告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賠償損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