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護字第83號
聲請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庚○○己○○共同法定代理人丁○○
樓戊○○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甲、乙、丙(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自民國95年9月1日19時起繼續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三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相對人乙即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相對人丙即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