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告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楊婷雅 被告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繼受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慶豐銀行)與被告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而訴請被告清償借款。經查慶豐銀行與被告間,就該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慶豐銀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有授信總額度約定書第28條附卷可稽,而該銀行乃址設台北市○○區○○街○號,即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系爭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即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既係自慶豐銀行受讓債權,上開約定對原告亦有拘束力,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與上開約定不符,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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