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三優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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