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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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八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B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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