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6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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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九二二四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分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四號、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八三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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