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郭柏均 被告 張文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林佳瑩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