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06號上訴人 蘇献全 被上訴人 游金森
游大銘 游大昌 游明全 陳澤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406號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王金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詩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