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再字第二二號
再審聲請人甲○○通訊處:台北郵政信箱一一七之三一○號右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九十二年度聲更㈡字第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