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790號債權人高雄縣鳥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逾期利息總額的百分之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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