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78號上訴人家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渠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