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債權人 王玉萍 債權人 胡育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瑞樟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瑞樟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提出被繼承人黃瑞樟之除戶戶籍謄本。㈢提出被繼承人黃瑞樟之繼承系統表。㈣提出被繼承人黃瑞樟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㈤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㈥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㈦陳報黃瑞樟之繼承人之姓名、住所地址。㈧陳報債務人欠款70,000元之計算方式。㈨確認被繼承人為「黃瑞樟」抑或「 黃瑞璋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債權人已於110年4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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