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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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聲請人即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 陳彥守 (原名 陳永源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作成分配表聲請認可,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管理人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彥守(原名陳永源)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財團之管理人,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爰於110年7月23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送請本院認可等語。查管理人所作成之上開分配表,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