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0七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葛映嵐┌────────────────────────────────────────────────────────┐│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五五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林坤海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貳拾貳萬玖仟伍佰元│SNA0三七六九│││││南分行│││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