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5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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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大洋工程行 簡福助北市一信昆明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貳萬參仟元│FR0二六五五六││││││││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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