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媚鵑┌────────────────────────────────────────────────────────┐│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三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楊孝玲華泰商業銀行 松山分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伍萬元│AA五四二五三三│││││行│││七││├──┼─────────┼─────────┼───────────┼─────────┼────────┼──┤│2│ 王玉芬富邦商業銀行 中山分 │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壹拾萬元│AA八二六六0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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