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洪純莉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劉芳菊┌────────────────────────────────────────────────────────┐│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八六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設計家攝影禮服有限│彰化銀行古亭分行│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捌萬陸仟陸佰元│CG三五0七二八│七個│││公司 秦良才 ││││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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