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
原住雲林縣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偵字第4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94年2月22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據上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廖淑華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