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債權人 林坤星 債務人 林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0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8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179%,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2.358%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300,000元、②200,000元,及自①100年7月17日、②10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11.18%、②17.12%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0,000元,及自100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5%計算之利息,並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